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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南安典型案例:帮“叔叔”逃避刑责,警官沦为阶下囚

南宣君 今日南安 2019-07-11

前言

据5月15日泉州网消息;

截至目前,

泉州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7个、

恶势力犯罪集团37个、

恶势力犯罪团伙47个,

对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问题立案63件81人。


泉州市打伞破网、深挖彻查清除害群之马过程中,

其中之一的典型案例是:

2018年7月,

南安市纪委监委对侯耀胜、侯晓斌父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深挖彻查。

最终,

为该案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涉案党员干部2人被查处,23名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受到问责。


一起案件,涉案、问责的党员干部却有25人之多。而这背后,是泉州眼睛向内看、挥刀对自己,坚决挖除肌体上的痈疽,刮骨疗毒的坚定决心。据悉,紧跟专项斗争的步伐,泉州市纪委监委迅速成立深挖彻查调查组,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配合协助,多渠道加大对问题线索摸排力度;同时,严格办理省纪委监委挂牌督办的问题线索,要求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明确分工,联合分析研判、联合调查取证,形成合力,清除了一批与黑恶沆瀣一气的腐败分子。

下面,

楠哥带您回顾一下吧!


违纪问题通报

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了3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警务一队原副队长王巧进充当涉恶犯罪集团“保护伞”问题。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以侯耀胜、侯晓斌(两人系父子关系)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安市洪濑镇辖区内连续制造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损毁财物等恶性案件。王巧进作为案件主办人,接受侯耀胜父子请托,收受其所送烟酒,拖延办案时间,帮助其逃避刑事责任。此外,王巧进还涉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018年9月20日,王巧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事件回顾


“大侄子,我那起案子怎么样了?你可要帮忙想想办法啊!”


“侯叔,放心吧,案件在我手上,怎么办我心里有数。”


2016年12月3日凌晨,侯耀胜、侯晓斌等人在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辖区连续制造5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等恶性案件(“12·03”寻衅滋事案)。时任洪濑派出所警务二队副队长王巧进当天值班,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带队前往现场,并担任该案主办人。


因与侯耀胜是旧识,平时更以“叔侄”相称,王巧进在明知侯耀胜、侯晓斌等人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非但未按照办案程序对其采取传唤、拘留等措施,反而对案件消极应对,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在侦办期间,更是接受侯耀胜的宴请,与对方探讨案情,甚至充当“谋士”,主动出谋划策。


2017年3月16日,因案件影响仍未消除,王巧进迫于工作压力,对受理三个多月的“12·03”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刑事立案。即便如此,他仍然想方设法帮助侯耀胜等人逃避刑事责任。在立案后的三个月时间里,王巧进对该案未采取任何侦查措施,致使案件迟迟没有进展。


直至2017年6月29日,因受害者多次信访引起相关领导重视,该案易人查办。洪濑派出所重启案件侦查程序,陆续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2017年9月20日,福建省公安厅转交该案信访件,要求泉州市公安局介入调查。2017年12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福建省公安厅组成“9·20”专案组入驻南安指导调查。不久后,以侯耀胜、侯晓斌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陆续到案。


2018年3月26日,南安市“12·03”寻衅滋事案被确定为全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


2018年7月30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侯耀胜等9人提起公诉。


查处经过


2018年7月19日,南安市纪委监委对南安市洪濑镇以侯耀胜、侯晓斌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进行深挖细查,在调阅“12·03”寻衅滋事案案卷时,工作人员发现了端倪。


“为何一个案件从受理到立案花了三个多月时间?”


“为何立案后的三个月里没有任何侦查记录?”


“只是工作不到位、办案不规范?还是另有隐情?”


带着种种疑问,南安市纪委监委组成调查组走访南安市刑警大队、洪濑刑警中队、洪濑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经过向一线办案人员了解情况、调取查阅相关资料、讯问主要涉案人员,初步核实王巧进涉嫌渎职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18年8月19日,南安市纪委监委对王巧进立案调查。2018年9月10日,经上级监委批准,依法对王巧进采取留置措施。


“你作为‘12·03’寻衅滋事案主办人,为何不及时立案?立案之后为何又不开展侦查?”


“我和侯耀胜平时以‘叔侄’相称,关系比较亲近,心里不希望他们父子受到法律制裁。”


王巧进如实交代了他徇私枉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宴请并违规向其借款等违纪违法事实。


该案同时查明,2015年10月18日,王巧进接警主办一起寻衅滋事案中,在明知犯罪嫌疑人侯晓斌、黄聪海等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刻意隐瞒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情鉴定结果,未呈请刑事立案,包庇侯耀胜儿子侯晓斌等人的事实。此外,王巧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问题也相继浮出水面。


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王巧进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懊悔不已。9月20日,南安市纪委监委给予王巧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民警王某进当“保护伞”一审判刑四年三个月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4起涉黑恶案件共计18人进行集中宣判,其中涉黑1件6人、涉恶2件11人、“保护伞”1件1人。

法院判决

南安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胜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恶势力犯罪集团)

     1、被告人侯某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苏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被告人黄某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4、被告人戴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被告人戴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6、被告人戴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7、被告人李某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8、被告人黄某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9、被告人黄某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二、被告人侯某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潘某峰寻衅滋事罪一案(恶势力犯罪集团)

     1、被告人侯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潘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进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案(“保护伞”)

【简要案情】

徇私枉法

1、2015年10月18日,侯某斌等人在南安市洪濑镇 “自由古吧”酒吧门口无故挑衅殴打王某强致其受伤。时任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队长的被告人王某进因与侯某胜(侯某斌之父)的交情,在明知该案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侯某斌等人为该案嫌疑人的情况下,未依法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致使侯某斌等人长时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2016年12月3日,以侯某胜、侯某斌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安市洪濑镇辖区连续作案5起。被告人王某进因其与侯某胜的交情,在明知该案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侯某胜、侯某斌等人为该案嫌疑人的情况下,不积极调查取证,未传唤嫌疑人,未及时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在该案立案后,被告人王某进仍未侦查取证,未依法对侯某胜、侯某斌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致使侯某胜、侯某斌等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

非法持有弹药

2018年9月11日,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被告人王某进位于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宿舍内,搜查到64枚子弹及1枚子弹头,后依法予以扣押。

【法院裁判】

南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王某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黄某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1、被告人黄某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2、被告人黄某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3、被告人李某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四千元。

     4、被告人洪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5、被告人韦某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

     6、被告人韦某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泉州网、南安法院

编辑: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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